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批准执行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制度的函》(国统制〔2019〕129号)规定,决定开展2021年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制度》(见附件)要求,做好本地区、本行业原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企业(军队系统企业除外)统计调查工作,应报尽报,加强企业信息收集和管理,为动态监管提供数据支持。认真组织企业登录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系统(www.ccea.pro),填报2021年度数据,打印统计调查表(须加盖企业公章),于2022年3月12日前送所属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二、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及时审核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系统中本地区、本行业企业填报的数据,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审核完成后,通过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系统打印数据汇总表并加盖公章,连同2021年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统计工作总结一并于2022年3月26日前报我部标准定额司。
三、对于不具有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企业,按照《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制度》规定,暂不需填报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资料,待统计调查制度修订后,再按要求上报。
本文来源于国家住房建设部发布的官方资讯,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