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分为电子交易系统、公共服务系统和行政监督系统;
行政监督系统不得与电子交易系统合并建设和运营,不得限制和排斥已通过检测认证的招标投标电子交易系统、公共服务系统与其对接交互信息;
投标人已在电子交易系统登记注册,并实现信息共享的,不得强制要求其重复登记、备案和验证;
投标人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提交投标文件,完成时间以系统回执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
鼓励优先采用电子保函、保证保险等替代现金保证金,鼓励推行投标人远程在线参加开标;
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应从依法设立的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抽取方式产生,招标人代表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电子交易系统应如实记录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评审专家等参与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的不良行为信息,为行政监督部门开展信用监管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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